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3-05-06 14: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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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立案须在立案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等须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间;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其中诉讼案件的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三、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手续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调解结案的除外)。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可以向承办法官或者内勤联系。
四、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五、财产举证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罚款、拘留,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