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在法官面前,赖女士双眼淤青,脸部青一块紫一块。“他把我往死里打,不离婚,就没法活了。”看到这一幕,法官当即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赖某某殴打赖女士,否则将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昨日,记者从德化县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在泉州法院系统率先发出人身保护令,对有家暴行为的丈夫发出禁令。保护令一出,取得显著效果,这些“悍夫”无人敢施暴了。
案情:妻遭家暴法院发出保护令
今年3月份,赖女士走进德化法院,将丈夫赖某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
“你为什么要离婚,孩子还小,要为孩子多考虑些。”接待赖女士的林法官,不忍一个家庭散了,就做起调解工作。“再不离婚,我肯定被他打死了。”伤心涌上赖女士的心头,她向法官诉说自己的不幸。
赖女士是德化人,10多年前跟丈夫赖某某结婚。“婚后,他动不动就打我,我报过警,警察调解后,好一段时间,但没多久,他又打我。”赖女士拿出几张此前自己被丈夫打的照片给法官看,只见她双眼淤青,脸部红肿,根本不成人样。
“你们要想办法保护我的人身安全,不然等法院判离婚还要一段时间,他再打我,我该怎么办?”赖女士说到这,身体不由地颤抖。
“赖女士被打,有她的陈述,伤情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这些能证明赖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赖女士以丈夫仍有可能继续侵犯她人身权为由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法官立刻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赖某某殴打、威胁赖女士。据悉,这是德化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日前,法官告诉记者,赖女士一案已离婚调解成功,在调解期间,赖某某慑于保护令的威严,没再殴打赖女士。
作用:慑于法律悍夫不敢再动手
据德化法院民一庭颜庭长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已发出8份人身保护令,对离婚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说“不”。那么,保护令效果如何呢?
“保护令一发出,他就不敢再动手打我了。”陈女士告诉记者,“现在我们已经离婚了。”
陈女士介绍,她与前夫卢某某结婚20多年,育有三个孩子。多年前,她怀疑卢某某跟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就多说了几句,不想遭来丈夫的拳打脚踢,从这之后,她少不了挨打。“当时孩子还小,为了这个家不破碎,我一直忍着。”陈女士说,今年4月份,卢某某反而要求离婚。在未离婚前,她担心丈夫再打人,就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法院听了我的遭遇后,马上就发出保护令,从那以后,卢某某再也没打我。”陈女士告诉记者。
背景:家暴不少德化率先推行保护令
“有次上班,碰到了一名妇女来到法院要求离婚,她被打得脸部发肿,眼睛几乎看不见,身上还到处是伤痕。我问她,被谁打的,她说是丈夫。”德化县法院院长杨武能回忆起去年的一个场景,为这个妇女的遭遇深感痛心,“当时我就在思考,如何在法律上禁止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对妻子施暴?”为此,杨院长还要求该院做一个调查,详细了解离婚案件中存在的家暴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该院去年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三成多。
今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人身保护令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有了明确法律支持后,德化法院发出了第一张人身保护令。
后果:违反禁令罚款拘留甚至被追刑责
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蕴真介绍,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当事者,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德化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当事者均能严格遵守。
打妻子 离婚被判决赔偿1万元
韩天明:保护令可起事前保护效果
针对目前离婚案件中存在家暴的情节以及保护令的推行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韩天明副院长。
记:从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有哪些特征?家庭暴力有哪些危害?
韩:这些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强,本着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当事人往往搜集证据的意识差,造成取证困难;且此类案件的隐患较多,以德化法院统计的数据看,35%的案件当事人反映施暴方还有酗酒、赌博、外遇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夫妻和谐,更给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一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有时为了家庭和睦,未能及时对丈夫的拳头说不,导致最后酿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变成刑事案件。
记:法院为维护妇女的正当合法权益做了哪些有益的尝试?
韩:对一些影响大、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法院本着从快从严的原则审理案件,及时制止一些不法行为。平时,法院还加强与妇联的沟通,深入一些社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受侵害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德化法院在全市率先发出人身保护令,这有何积极意义?
韩:新的《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实施后,使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1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陆续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德化法院率先在离婚案件中发出人身保护令,对全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在案件审理中,如何确保人身保护令能够令行禁止,如何加强与警方、社区等各方的合作及协调等,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各方的支持下,全市法院将形成一套更完善的机制。人身保护令的发出,不仅可以达到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效果,而且有助于防止和控制家庭悲剧的发生,修复濒临破裂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案例
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妻子,在离婚中将付出惨重的代价。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离婚案,施暴的丈夫林某春被判赔1万元。
1998年,洪女士嫁到洛江区,成了林某春的妻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10年和2011年,洪女士两次提起离婚,经法官劝和,她均撤回起诉。2011年12月,她第三次向洛江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期间,林某春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盛怒之下,他不仅用手击打妻子的头部,而且还将碎玻璃砸向她的脸部,致她脸部多处划伤。事发后,洪女士报警,经鉴定洪女士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去年4月份,洛江警方对林某春处以300元罚款。
虽然是轻微伤,但此鉴定为洪女士接下来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她在诉讼中,要求林某春赔偿家庭暴力给她造成的经济与精神损失共5万元。法院根据警方的鉴定及洪女士提交的光盘等证据,认定林某春的家暴行为是事实,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林某春赔偿洪女士1万元,泉州中院终审维持了该部分的判决。
黄蕴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案件中,林某春打洪女士的事情有充分的证据,法院根据洪女士的要求,判决林某春赔偿1万元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