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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扒窃 两窃贼获刑
作者:张延胜 陈小鑫  发布时间:2013-05-10 16:53:02 打印 字号: | |
  今年4月4日起,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只要是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物品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近日,德化两男子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的随身财物,被德化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小郑今年30岁,几年前因为抢劫罪被判过刑,出狱后一直无所事事。今年2月份,他找到了好友小李,两人决定联手在公交车上盗窃。在德化县城1路公交车上,两人两次下手共窃得现金1500元。民警根据受害人的报案,蹲点对1路公交车进行侦查。在两人准备第三次扒窃的时候,民警发现他们形迹可疑且其站立位置有3片刀片,立即将他们抓获。

  近日,法院依法对小郑和小李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构成盗窃罪,因此分别对两人作出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其中,小郑因有前科,被处5个月拘役和1500元罚金,小李被处4个月拘役和1500元罚金。据悉,这是该院在新法实施以来,审理的首起扒窃案件。

  承办此案的张法官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扩大了扒窃行为构成犯罪的范围,以前界定必须是盗窃他人贴身财物且三次以上的才构成犯罪,但现在不论次数,且不限制是贴身财物,只要是随身财物就可构成犯罪。
来源:转载自《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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