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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志平、颜文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3-12 10:04:25 打印 字号: | |
  苏赞兴: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平、颜文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德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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