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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桂物与被告王良友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4-01-13 10:08:24 打印 字号: | |
  王良友: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王良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桂物借款人民币72850元及利息。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德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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