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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良标与被告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3-06 10:11:04 打印 字号: | |
  苏珠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良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苏珠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良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德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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