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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敏志与被告颜彬斌、方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1-16 10:12:14 打印 字号: | |
  颜彬斌、方春金:

本院受理原告吴敏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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