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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素妹与被告章双朝、章金标、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21 15:38:07 打印 字号: | |

福 建 省 德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双朝、潘丽玲:

本院受理原告曾素妹与被告章双朝、章金标、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章双朝、章金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素妹借款人民币9000及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德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四年七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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