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德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双朝、潘丽玲:
本院受理原告曾素妹与被告章双朝、章绍彬、庄秋水、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章双朝、章绍彬、庄秋水、潘丽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素妹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德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