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将德化县确定为首个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德化县做强城关统筹城乡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强调要“以人的城镇化”作为核心,即统筹城乡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城镇化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城镇化,百姓富裕,主要以家庭实现小康为标准,社会的和谐稳定,要以家庭的和睦稳定为基础。所以,在全面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县城转移、进城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有效梳理、化解家事纠纷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德化县自20世纪90年代实施“大城关”战略以来,大力发展陶瓷产业,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城镇化率达71.3%。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区的背景下,出现了涉农民工离婚纠纷增多、年轻人家庭责任感淡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等一系列问题,对社会、行政、司法等各界化解调处家事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主要分析以县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为出发点,创新“家式化”的家事纠纷调处机制,促使进一步整合行政司法社会各界力量,构建新的家事纠纷管理格局,有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发展,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城镇化。
一、必要性:家事纠纷特点“繁复多杂”
(一)概念阐述
本文所述的家事纠纷主要指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抚养及其他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发生的财产争议,与一般民商事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家庭伦理色彩,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纷争,还涉及身份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 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争执,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 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还可能涉及当事人情感上、伦理上的纠葛。
(二)特点分析
1、涉农民工的离婚纠纷增多,部分存在家庭暴力情况。随着我县“大城关”战略的实施,妇女外出工作的机会和人数大量增加,妇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对家庭和配偶的经济依附性和情感依附性大大降低,出现婚姻冲突或婚姻破裂情形时不再因为经济问题而委曲求全,通过离婚来结束不幸福的婚姻成为寻常事件。据统计,2012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1187件,成为该院继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后数量最多的一大类型案件,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务工、无业人员的有1006件,占84.7%,而且以妇女为原告的723件,占60.9%,原告在诉状中体现存在家庭暴力的占32.7%。妥善处理与进城务工人员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城镇化进城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2、当事人家庭责任感淡化,家事纠纷出现新增长新类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开始出现“空心村”现象,父母留守农村、子女进城务工,父母跟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较少,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现象较普遍,即父母——子女两代家庭各自为核心,传统大家族的分化分离,直接导致了父母相对以往减少了“威望”,再难以长辈的身份帮助解决婚姻冲突,家庭自治体失去了作为解决婚姻冲突第一道屏障的作用,更多的婚姻冲突演变为离婚事件。另外,子女的大家族观念相对减弱,产生了要求外嫁女承担赡养义务、父母起诉要求子女还钱、表兄妹之间确认婚姻无效等新类型案件,就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情况分析,除了传统的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继承等纠纷,县法院自2008年以来受理涉及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等新型案件77件,而这之前很少有此几类案件。
3、未成年人子女沦为家事纠纷的最大受害者。家事纠纷虽然多表现为成年人之间的战争,但未成年子女常常被牵扯其中,不幸沦为父母争夺或者相互推卸责任的对象,离婚中涉及的子女多半是独生子女,为了种种利益,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常常卷入争抢孙子女的纷争中,案子结了,抢夺战火还会继续升级蔓延到离婚后各自的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给未成年子女带来持续性的案后伤害,加上家庭破裂后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特点,容易将未成年人子女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县法院自2008年以来,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纠纷187件,审结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2件,通过走访发现,7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家庭存在父母感情不和、或者忙于工作疏于管教情形。
4、家事纠纷中关于财产的认定情况复杂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事人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如小汽车、房地产、商铺物业、金融资产、公司股份等。离婚或者其他家事纠纷中,常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而争执不下。同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部分涉农家事纠纷甚至涉及到土地征用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收益等财产的分配等更多复杂的问题,如户籍的分离,利用宅基地建盖的无产权房屋的管理、使用等等。如处理不慎,容易激化矛盾,影响亲属关系,甚至造成数代人的恩怨纠葛,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二、紧迫性:家事纠纷管理“相形见肘”
与家事纠纷出现新型案件逐渐增多、处理难度增大的特点相矛盾的是专业化调处家事纠纷的欠缺。特别是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和法律道德的最后把关者,未区分家事纠纷而将之与普通民事案件统一处理的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办案法官很难“案案俱到”贯彻“治疗性”的司法理念,缺少为当事人提供妥善解决家庭矛盾的积极且持久方法的意识。其次,家事纠纷的诉讼主体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在争议之前是关系亲密的群体,互相的往来没有保留证据的习惯,且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存在一定的隐秘性,很多时候起诉只是为了“争口气”“吓唬对方”,传统的讲究证据办案、谁主张谁举证等审理规则在审理家事纠纷中举步维艰。最后,家事纠纷要求法院采取灵活的、柔性的、个别化的解决方式,这就意味着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有洞察家事纠纷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领悟力和体察力,缺乏生活经验的年轻法官尤其是未曾结婚的法官将难以胜任。
与此同时,社会、行政等其他力量在化解家事纠纷上各司其职、各自为政,互相交流较少,难以形成有效的综合调处合力。例如在防范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县法院在2013年出台《关于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并发布了18份人身保护令,但由于各个部门配合不够密切,人身保护令难以落到实处。
三、可行性:家事纠纷管理的“家式化”
目前,浙江鄞州、徐州贾汪、厦门海沧等各地开始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庭等,着力推进家事纠纷综合解决机制和家事案件庭审改革,鉴于他们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本文认为,我县要以县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为主导,进一步整合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和妇联等单位力量,构建家事纠纷“家式化”管理新格局,高效化解家事矛盾,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1、县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选任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专门审理离婚、继承、抚养等类型案件,在此基础上,积极转变以往的“强制性裁判”方法,根据家事纠纷本质上属于夫妻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的特点,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弥合伤痛、实现和解作为办案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积极探索相关审判制度机制,例如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诉讼释明制度、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等,实现家事纠纷的专业化、规范化审理。并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老人、妇女等家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建立多部门综合管理机制。家事纠纷需要公共服务机构以整体化、人性化为原则提供包括心理辅导、家事调停、关怀援助等系统的服务。因此应由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建立和谐共建机制,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小组,实行“诉调对接”,充分融合各界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促进辖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例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邀请妇联的同志共同开展调解、陪审或委托调解工作。对妇联经手的家事纠纷案件,妇联可以邀请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配合妇联的同志做好调解安抚工作。
3、积极对接社会网格化管理工作。将家事纠纷的调处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大格局,通过聘任网格员担任家事纠纷调查员的形式,在法院审理具体的家事纠纷中,根据需要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感发展、争议事由、当地风土人情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充分吸纳民意,以实现法律与善良风土人情的统一融合。
4、加强司法救助力度。适当放低司法救助门槛,尽可能地为困难群体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对生活确实困难、急需救助的当事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生活和感情恢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可能地进行感情修复工作和予以生产、生活帮助。
课题组调研报告:《金融支持县域统筹城乡发展——以德化为例》,刊载于2013年《金融实务》。 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 庭) 为中心的比较分析》,刊载在《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第148页。
数据来自福建省司法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止日期均指2014年10月20日,下面数据无特殊说明的同此。
见于人民法院报的相关报道,主要有《“标签”意义和标杆价值》、《常州武进:以“家式”之法解家事之结》、《徐州贾汪:司法守望“家和万事兴”》、《专业化破解家事难案瓶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