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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斗殴伤人 被判禁入娱场
作者:李平、陈小鑫  发布时间:2015-05-05 09:54:35 打印 字号: | |
  “我们服从判决,也更有决心对孩子加强管教!”4月29日,德化法院家事审判庭里,未成年犯罪人员小坤、小伟的父母对一份带有“禁止性”条款的判决书表示认同。该案特意做出的“禁止性”判决,在德化县尚属首次。

  今年2月1日1时许,小坤、小伟(年龄均为16岁,在校生)在德化某酒吧喝酒,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继而追逐殴打,致王某重伤二级。2月6日,小坤、小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为了挽救这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审法官邀请当地妇联人员一同做两家人的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等工作,终于,小伟、小坤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他们的父母也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对方谅解。最后,法官在综合考量下做出判决:小坤和小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适用缓刑,并且特别强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法官表示,“禁止性”判决的法律依据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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