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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参与村容改造施工坠亡 法院:村委会承包方共同赔偿
作者:颜鸣宙、吴竞东  发布时间:2015-06-18 17:55:02 打印 字号: | |
  50岁出头的德化人许某,受雇参与三明一村庄改造施工,不幸从脚手架上坠落身亡。事后,许某家属将涉事村委会及工程承包方苏某告上法庭,认为二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德化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村委会及承包方均存在过错,判令二者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昨日上午,该案一审正式生效。

  苏某也是德化人,去年年底,他承包了三明永安一村庄改造工程。许某和他是老乡,便加入了施工队。去年12月底的一天,许某在从事旧屋面修缮作业时,因脚手架钉子松动,木板突然翘起,导致其不慎摔落至水泥地面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雇主苏某先后赔偿许某家属11万余元经济损失。

  德化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村委会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村委会作为定作人,将斜屋面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即苏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应对本案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许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旧屋面修缮作业时,应当预见在从事屋顶作业时存在的危险性却未注意安全作业,造成本事故的发生,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苏某作为承揽人,在施工中,没有尽到监管、监护的义务,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应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村委会应赔偿许某17万余元,雇主苏某,除去事发后支付死者家属的11万余元,还应再赔偿22万余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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