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问:我因为工作调动,全家搬到外地去了。走之前我将房屋钥匙交给一位远房亲戚,让他帮我看房子。前不久我回家发现,他竟将房屋出租了。请问租金应当归谁所有?他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吗?
戴玉燕(德化县法院法官):杨先生,您好!首先,由于您将房屋交给您的远房亲戚仅仅是代管,没有委托对方处分,对方是没有处分权的,因此您远房亲戚擅自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已超越了其代理权。因擅自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属于您远房亲戚获得的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您可以要求远房亲戚将不当得利与相关的利息返还给您。其次,如因您远房亲戚擅自出租的行为对您的房屋或里面的设备造成损失,您有权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