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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两株红豆树 获刑罚金悔莫及
作者:黄衍青  发布时间:2017-03-30 10:21:35 打印 字号: | |
  为了眼前的利益,他悉心策划盗名木。不曾想,两株“黑樟丝”倒下之后,违法行为就败露了。近日,德化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悉心策划盗名木

搬运过程被发现

叶某是一位木材商人,一直想着进点货做佛珠手串或高档家具。一次偶然的机会,叶某结识了尤溪人杨某,俩人一拍即合谈拢了收购“黑樟丝”的事,约定由杨某负责砍伐“黑樟丝”,然后叶某向其购买。

2015年10月,杨某、叶某一起到德化县大张溪林场,同行的还有杨某喊来的3位帮工。在叶某的辨识和确认下,杨某使用油锯采伐了两株“黑樟丝”,立木蓄积计2.3982立方米。

经鉴定,该“黑樟丝”是红豆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杨某将原木加工为芯材时,叶某手持斧头对其中1节原木劈砍树皮进行示范。而后,3名帮工在搬运原木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一行人的违法行为败露了。

具共同犯罪故意

被判徒刑3年整

“我只是来山场看货的,就像买家具要先看货一样,我没有预谋参与采伐‘黑樟丝’,一开始也并不知道他们是偷砍树木。”庭审现场,叶某辩称。

经审理,德化县法院认为,叶某明知国家禁止采伐、收购红豆树(即“黑樟丝”),仍主动联系收购红豆树,率先提起犯罪意图,又与杨某达成合谋,明确双方分工事项,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叶某伙同杨某到山上进行采伐,在犯罪现场经叶某辨识、确认采伐对象就是“黑樟丝”后,杨某才实施采伐行为;在采伐现场对原木加工制材时,叶某手持斧头砍、削原木进行现场示范。因此,叶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不宜认定为从犯。遂认定叶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适当且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红豆树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以上或者2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使死亡3株以上的,或者是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福建法治报、福建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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