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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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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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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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面对家庭暴力,怎么办?
1.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切记,切记!最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机会立刻报警。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隐忍不发。同时,也不能“以暴制暴”,这是“伤人一千,自损八百”的下策,只会把问题扩大化,应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员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同时,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保护令。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提起公诉。对于受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2.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因故无法自行申请人身保护令,怎么办?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首先,应收集家暴行为的证据,证据材料越完整越好。证据材料可以是:病历本、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就医票据等;家暴发生时的录音、照片、视频、威胁短信,事后的伤情照片、施暴者在施暴过程中毁坏的物品照片、施暴者写的悔过书、保证书(最好应写明时间地点人物,施暴者怎样进行暴力伤害的过程)等;报警回执单、笔录、警方告诫书、验伤证明、邻居或其他家人的证人证言等;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矛盾调处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其次,带上以上证据材料及申请书,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
5. 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有哪些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多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5年以来,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8份,其中当事人未起诉离婚而单独申请的39份,均抄送当地派出所协助监督落实。
家暴应作为确定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要考量因素
——V某与W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V某与W某均是90后年轻人,两人于2012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生育女孩W甲,2014年7月生育一个男孩W乙。孩子出生后,W某到厦门打工赚钱,两子女平时随V某在德化生活。因W某、V某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疏远、淡薄。V某于2017年6月向德化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婚生子女,由W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德化法院审理查明,因感情不和,W某与V某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又嫌到德化法院起诉离婚较为麻烦,故要求V某起诉离婚,V某予以拒绝。W某一气之下将两子女带到厦门,在2017年5月30日至6月14日期间,多次对子女实施扇耳光、用衣架抽打等暴力行为,还诱导子女吸烟、喝酒等,并同步拍摄小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V某,用以逼迫V某提起离婚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W某同意离婚,但为了“传香火”,要求抚养男孩W乙,女孩W甲则由V某抚养,且V某长期在家带孩子,并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同时抚养两个子女。
【审判结果】
德化法院首先积极引导V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W甲、W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作出裁定:一、禁止W某对W甲、W乙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W某接触W甲、W乙。该保护令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V某、W某的离婚纠纷案中,德化法院审理认为:一,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无意再维系这段婚姻关系,从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角度出发,对V某、W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二,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妥善解决。本案中,W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多次对W甲、W乙实施家庭暴力,并教唆两个子女吸烟、喝酒,该行为明显不利于两个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故对W某要求抚养W乙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V某与W某离婚;婚生W甲、W乙均由V某抚养,W某应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给V某两子女的抚养费各700元,直至W甲、W乙分别年满18周岁止。
【法官释法】
一、判决理由
家庭暴力常见于夫妻之间,父母或监护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尚属少数:德化法院自2013年以来共发出人身保全保护令裁定62份,其中针对子女实施家暴的仅2份,本案是其中之一,也是迄今发出最严厉的一份:不仅禁止被申请人W某实施家暴,还禁止其接触两子女;最后,德化法院将家暴做为首要考量因素,判决W甲、W乙均由V某直接抚养,而W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也具有多层次的思虑:
一是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虽无“实施家暴者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的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可见,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二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一方面,W某的暴力殴打行为,已对子女身体、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子女对父亲已产生较深的恐惧、抵触心理。另一方面,W某为了逼迫妻子主动起诉离婚,多次对年仅3、4岁的子女实施扇脸颊、掐耳朵、抽打等暴力行为,诱导子女吸烟、喝酒,庭审中对子女也毫无心疼、悔疚神情,明显缺乏关爱子女的能力,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可能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
三是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V某的经济收入虽然有限,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即W某虽然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但仍应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尽到其为人父的责任,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支出。而W某提到的为了“传香火”而抚养男孩W乙的理由,完全是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表现,并不能作为其直接抚养男孩的判决依据。
家庭暴力问题不因文化、种族或地域而异,它存在普遍且不会自然消亡,但随着社会文明发展、法制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家暴的容忍度将越来越低,对家暴的救济也将越来越全面、立体,因为实施家暴而失去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也终将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