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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及法条
  发布时间:2020-05-22 20:00:50 打印 字号: |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相关案例:

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应予适度保护

——Y某、Z小甲诉Z乙、J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5日,Y某与Z甲(系Z小甲之父,Z乙之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与Z乙、J某共同生活, 2016年2月24日生育婚生儿子Z小甲。Z甲于2016年12月11日病故。

另查明,2015年5月间,Y某向德化县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揭贷款购买轿车,产权登记于Y某名下。婚后,Y某与Z甲共同按揭偿还车辆贷款共计33605元。Z甲病故后,Y某与Z乙、J某经常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Z乙、J某于2018年2月将轿车的车轮拆卸后截留,拒不归还。

Y某遂于2018年5月18日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Z乙、J某停止对Y某所有的轿车的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车辆;2.对Y某与Z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车辆按揭费用共计人民币33605元依法分割。

Z乙、J某辩称:两人将轿车的车轮拆卸后截留的导火线是Y某在儿子死后带着孙子Z小甲搬离,并在两人要求探望孙子的过程中百般阻扰,要求法院从中调解,劝说Y某允许其探望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审判结果】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四、Z乙、J某对Z小甲享有探望的权利,Z小甲上学前探望时间为每周周一,Z小甲上学后探望时间为每周周六;具体的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法官释法】

本案的案由虽为法定继承纠纷,但案件的导火索却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问题。具体到本案的关键点是:父母一方死亡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这也是本案能否顺利调解的法理基础与根基。

本院认为,允许(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是互利双赢之举,亲情的维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同时又可慰藉老人,属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故应保护隔代探望权。

关于隔代探望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来讲,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派生并依附于亲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亲属权是除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其不仅标志着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允许(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孙子女,是其亲属权的具体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予以保障。

综上,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2.离婚后,夫妻一方难以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怎么办?

案情

郑男与陈女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郑某,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郑某由郑男、陈女双方共同抚养并随陈女生活,同时约定郑男每月向陈女支付郑某抚养费500元,郑男对郑某享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由郑男与陈女自行协商确定等。但2015年5月后,陈女以郑男未准时支付抚养费为由,不断变换住处、拒接郑男电话,拒绝郑男探望郑某。2015年9月,郑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确探望郑某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并实现其对郑某的探望权。

问题:陈女是否有权拒绝郑男探望郑某?在探望权判决生效后,若陈女还是不愿协助郑男行使探望权,郑男应该怎么实现权利?

选项

A.因郑男未按时支付抚养费,陈女有权拒绝郑男行使探望权

B.探望权是郑男享有的法定权利,陈女应当协助郑男行使探望权,郑男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点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郑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明确探望郑某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并实现对郑某的探望权,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的。第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陈女有义务协助郑男行使对郑某的探望权,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无法协商一致的,郑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确并实现其对郑某的探望权。探望权判决生效后,陈女仍拒绝协助郑男行使探望权的,郑男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综上,正确答案是B。

3.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的母亲郭某与被告王甲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出生于2012年7月14日。2014年11月20日,郭某与被告王甲在泰安市宁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婚生之子王某某由其母亲郭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由于原告母亲婚后一直照顾原告和家庭,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现原告需上幼儿园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被告长期工作稳定,还曾到国外务工,一直有较高经济收入,且于2013年在宁阳县城购买楼房一处。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7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结果

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系其母郭某与被告王甲的婚生孩子,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原告已达到入幼儿园年龄,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收入。被告王甲曾在新加坡务工,且于2013年在宁阳县城购买房产。被告主张原、被告均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但原告现居住宁阳县城,被告也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对于被告要求按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从起诉之日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遂判决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支付原告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