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近日,德化法院就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发出支付令。这是我院首次使用支付令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据悉,因4户小区居民长期未交物业费,德化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寻求帮助。调解无果后,该物业公司向德化法院申请支付令,以督促其偿还拖欠的近5000元物业费。经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条件,于是依法下达了支付令,并送达到4名被申请人手中。
问
“支付令”有什么用?
根据民诉法规定,被申请人须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偿还欠款或提出书面异议,到期既不偿还欠款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便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诉讼程序相比,支付令不仅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对当事人来说更方便快捷、诉讼成本也更低,对促进债权维护进入快车道、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那么
问题来了
业主拒交物业费
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请看以下2个普法小课堂
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不支持!
“空置房是否要交物业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规正式生效,关于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如下:“物业服务人员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客观角度上说,物业服务的主体是整个小区,而非某个业主。还有您在收房时,跟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明确标注约定的事项,如果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不交物业费,可视为您违约。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
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而拒交——不支持!
房子出租后,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服务费用都负有连带责任,不能推脱给对方而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所以,业主在享受了物业服务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