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购物中
或多或少会遇到过一些不合理的问题
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
如何去维护自身权益呢?
今天就跟着小编来看看
几种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一起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吧
01
商家是否拥有最终解释权?
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XX商家所有”
纯属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其实在
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02
特价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吗?
虽然是特价商品
但也属于三包产品
按照国家规定
商家应当承担
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不得无故拖延或无理由拒绝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03
饭店收取服务费合法吗?
其实
“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
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
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04
捆绑业务必须办理吗?
一些商家为了盈利
实行捆绑式销售
从而迫使消费者消费的行为
违反了公民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5
免费寄存的财物丢失,超市担责吗?
虽然超市保管是无偿行为
但如果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