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燕婷创作的《牡丹瓷花》系列作品均具有独特的造型和细腻的创作手法,最早在2010年6月中国(天津)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上展出,后于2010年12月10日、2012年9月18日分两次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10年4月,李学武向郑燕婷订购《牡丹瓷花》系列作品437件。2010年10月4日,李学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装饰摆件(牡丹A-02、03)”两款外观设计专利(于2011年4月27日获得授权),又于2010年1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陈墩玉、陈春华、孙锦清依据李学武授权及订单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洛阳盛世公司、牡丹瓷公司(法人代表均为李学武)。通过对双方的六个系列陶瓷作品整体对和局部对比看,二者作品之间存在相同或近似,在一般公众看来没有产生实质不同,构成对郑燕婷作品的侵权。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福建高院、泉州中院均认为,郑燕婷拥有讼争《牡丹瓷花》系列作品著作权,李学武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侵犯了郑燕婷的在先权利,不享有《牡丹瓷花》系列作品有关知识产权,陈墩玉、陈春华、孙锦清生产的《牡丹瓷花》系列产品构成对郑燕婷作品的侵权,故判决李学武等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向郑燕婷赔礼道款,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法院2017年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案件生效后,针对德化本地多家企业、个人私自仿冒、生产、销售郑燕婷拥有著作权的《牡丹瓷花》系列作品,著作权人宝源陶瓷研究所、郑燕婷接受德化法院的建议在《德化网》公开发布《牡丹瓷花》系列作品著作权维权声明,随后选取典型案件提起诉讼。经德化法院协调,多家企业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其中李宝珍、林英俊等取得宝源陶瓷研究所的授权,每件作品交纳许可费用10万元/年,得以继续生产《牡丹瓷花》系列作品,并将最低销售价格从100元提高到130元。这两起案件的处理方式为德化法院“以保促用”审判理念的生动体现,以点带面,利用个案诉讼为杠杆,撬动大量非讼纠纷圆满解决,以调解促合作,使双方达成长期许可使用协议,变“竞争对手”为“合作伙伴”,预计全年可提高《牡丹瓷花》系列作品产值5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