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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对已失效外观设计的合理利用不构成侵权
——连荣海与济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23 17:27: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87月,连荣海就“陶瓷水烟锅(01-工艺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该专利于20109月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20162月,连荣海就上述专利作品申请版权登记。之后,经连荣海行政投诉,在济发公司处查获涉嫌侵权产品成品392个、半成品2380个、土坯7012个,模具432个。

【裁判结果】

德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济发公司生产、销售与涉案作品相同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对已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即便连荣海就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但涉案作品的器型、线条、色彩并无作者独创性表达的体现,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判决驳回连荣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社会公众基于对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公告之公示效力所享有的信赖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相同类别产品上使用失效的外观设计,不应认定为落入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若同一件作品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又享有著作权,在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的范围,其著作权应当被保护效果更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吸收,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被吸收的著作权也随之消亡。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