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景德镇陶瓷协会系第1299950号“景德镇”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200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11月7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第49号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被许可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的陶瓷所应利用的制瓷主要原料、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该保护办法于2008年12月7日起施行。之后,传缔陶瓷销售部未经合法授权,在其开设的实体店“传缔瓷艺”销售产品底部使用“景德镇彩”标识的陶瓷茶具。
【裁判结果】
德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尚在有效期内,且为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传缔陶瓷销售部的销售行为混淆了商品来源,侵犯了涉案地理标志的商标权。为此,判决传缔陶瓷销售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向产品的原产地、品质,是推动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德化法院通过该案审理大力打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侵犯地理标志权利行为,以司法之力推动德化、景德镇两地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及时申请地理专用标志使用的同时,严厉查处盗用冒用地标专用标志、地理证明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查处一批、警示一片,规范一区,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秩序规范化、产业发展长效化,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为德化、景德镇两地陶瓷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