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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作为侵权认定依据
——帝炜公司与沃斯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5-23 17:36:3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828日,帝炜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26296408号“RAE DUNN.BY MAGEN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器,陶器,瓷器装饰品,日用陶瓷等2021年,帝炜公司向德化法院起诉,称沃斯福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网站店铺销售的商品名称表述为“高质量rae dunn陶瓷饼干罐”等,通过下单定制购买的产品样品底部印有“RAE DUNN.”“ARTISAN COLLECTION”“BY MAGENTA”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德化法院一审、泉州中院二审认为,帝炜公司经核准取得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沃斯福公司将“rae dunn”标识用于商品链接标题中,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但被诉侵权样品实物上的底标系应帝炜公司要求而添加,帝炜公司对此提交的购买产品公证书无法证明沃斯福公司存在销售侵犯帝炜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综合全案情况,判决沃斯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等。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对传统的取证方式提出挑战,司法实践中陷阱取证的情形大量存在。陷阱取证方式可分为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对于前者,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侵权的证据。对于后者,则应视情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即仅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的行为则应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