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卢思立到德化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称张建君等人在德化县浔中镇蒲坂村李金钟家租用厂房生产署名为卢思立的陶瓷作品。经现场清点,发现涉嫌侵权产品《陆游》1件、《郑成功》2件、《郑和》2件,模具各1套,“卢思立”签名印章一枚。随后,卢思立大师向德化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裁判结果】
德化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张建君、黄文境未经允许在其制作的非卢思立创作的涉案作品上署名卢思立,构成对卢思立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向卢思立赔礼道歉等。
【典型意义】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身权及精神利益的重要体现之一。本案中,卢思立作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尤其在木雕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其签名“卢思立”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收藏价值,张建君、黄文境在其制作而非卢思立创作的涉案作品上署名卢思立,侵犯了卢思立的署名权。这个案件也警示我们,在传播精神产品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增强著作权意识,奉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署名权,切实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