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福建省版权局就作品《喜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载明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省煌。该作品通体采用典型的德化白瓷烧制而成,分为上部茶滤和下部鹿形支撑架,其中的茶滤采用荷叶状造型,茶滤支撑架整体为四蹄跪着的小鹿,整个作品构思巧妙、简洁流畅、寓意深刻,传达了作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祝福。2021年6月,陈省煌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天久公司生产、销售的玻璃材质小鹿茶滤与案涉《喜鹿》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经德化法院一审、泉州中院二审判决确认,陈省煌在案涉《喜鹿》作品中融入了其作者思想并就具体表达做出了独特的选择、安排及设计,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应当具有的独创性和艺术方面的审美意义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天久公司生产的茶滤产品与该《喜鹿》作品对比,虽然在鹿角小分支上多出一个小分支,但两者鹿角小分子的呈现方式依然十分近似,结合小鹿的其他部位造型设计,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天久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等。
【典型意义】
德化向来盛产茶具、花盆、餐具等日用瓷、工艺瓷,其中如本案作品《喜鹿》一样,因具有一定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而认定属于实用工艺品的不胜繁举。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因此,对创作者而言,在兼顾作品实用功能的情况下,应聚焦精品版权要求重点在作品的艺术美感方面融入自己独特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如本案中,将鹿作为题材使用在茶滤托盘上,鹿角在实现托盘的托举功能时依然存在有较大的能够体现艺术美感的设计空间。在此基础上,作品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水平越高,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也越大。对于陶瓷企业而言,在坚持对版权进行创新投入的前提下,可充分借鉴“一墩难求”超级IP的运作模式,加强对精品版权的深度挖掘,通过版权登记、确权、价值评估、交易等一系列方式促进精品版权贸易,推动精品版权作品实现更大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