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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强化品牌培育:严厉打击同时侵害多种知识产权类型的行为
——尚和陶瓷公司诉蒋志明著作权、商标权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2-05-23 17:55:5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尚和陶瓷公司系有效期限内第13787317号“尚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瓶(容器);茶壶;茶壶保暖套;茶具;瓷器装饰品;花盆;日用瓷器等2016年至2020年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创作完成《绿水人家》《枯木2016092等美术作品后,依法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人均为尚和陶瓷公司。随后,该公司将上述美术作品投入市场进行推广,并在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20216尚和陶瓷公司发现蒋志明生产、销售的花盆产品与尚和陶瓷公司的作品极为相似,且标有涉案商标,故特向德化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并起诉主张权益。

【裁判结果】

尚和陶瓷公司寻求司法救济过程中,德化法院积极引导该公司分别就蒋志明涉嫌侵害著作权及商标权的行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有效清点发现与案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产品942个,其中同时标有案涉商标的有107个。在随后的维权诉讼过程中,德化法院依法认定蒋志明的行为分别侵害了尚和陶瓷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综合其他情节,确定蒋志明应分别对两项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各5.1万元,共计10.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聚焦陶瓷产业跨越升级,德化调大陶瓷总量、调全陶瓷种类、调强陶瓷特色的“大陶瓷”产业格局逐渐形成,与陶瓷有关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像本案被告在竞相仿制、相互压价的无序竞争过程中同时侵害多种知识产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德化法院在明晰权利边界、厘清侵权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坚持从严予以打击惩处,全力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同时强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陶瓷企业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助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一流企业,带动产业发展。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