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激烈的对抗后……
意外发生了……
经诊断……
闹上法庭……
打篮球受伤
球友该赔偿吗???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高某与郑某相约在篮球场打球。双方在抢夺球权的过程中郑某的头部撞向了高某的鼻骨,高某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共住院3天,经诊断为鼻骨骨折,高某因此次受伤共支出医疗费 8390元。
双方关于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种力量、速度及身体对抗性较强的体育项目,身体碰撞在所难免,高某无法证明郑某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且双方均陈述是在抢夺球权的过程中相撞致高某受伤,在篮球运动中争夺球权是极其常见的行为,郑某的抢夺球权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篮球的规则。
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篮球运动中的风险有具体认知,故高某系自甘风险行为,对于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篮球、足球等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损害风险,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判断和认识自身参与文体活动的风险系数,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参与,并注意采取安全措施,降低损害风险发生的概率。
另外,活动组织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参与者安全保障和意外受伤处理机制,充分保障好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