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一大事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需要多加注意
了解合同内容
谨防合同陷阱
PART.1
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
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PART.2
仅有房产证,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
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PART.3
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
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当返还;
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PART.4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PART.5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PART.6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其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PART.7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PART.8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根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PART.9
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PART.10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