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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全市知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02 12:00:23 打印 字号: | |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德化法院的两个案例

入选了2022 年

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为全市具有知产管辖权基层法院最多

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陶瓷著作权侵权案件

承办法官:徐晓璐

以公有领域素材为创作对象且具备独创性表达的实用艺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颜某诉福建省德化县昌瑞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 25 日,福建省版权局就美术作品《柿柿如意--杯》《柿柿如意--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分别为闽作登字-2018-F-00044961、闽作登字-2018-F-00044962,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颜某。该作品通体颜色为柿黄,杯身上部直径大于下部直径,杯底侧面均刻有四瓣对称的柿子叶,叶片呈桃心状且相连,叶面上勾勒出五根筋脉;《柿柿如意--壶》作品的壶身、把手、壶嘴通体柿黄;主体壶身为四瓣筋纹壶身,四瓣筋纹间隙平缓,壶盖四片叶子相连,每片叶子均有五根筋脉,兼具实用价值和观赏价值。2022 年 7 月 21 日,颜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经现场清点,福建省德化县昌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存有涉嫌侵权产品成品杯 400 个、成品壶 21000 个,半成品若干。颜某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颜某请求保护的《柿柿如意--杯》《柿柿如意--壶》作品在外形设计上基本一致,只是杯子的器形开口大小、杯身侧面四瓣叶片的颜色以及壶身的整体高度、壶盖的颜色、壶盖的提手等方面略有不同,但以上差异并不足以使两者构成实质性区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福建省德化县昌瑞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颜某经济损失 40000 元。福建省德化县昌瑞陶瓷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颜某主张权利的《柿柿如意--杯》《柿柿如意--壶》属于“实用艺术品”的范畴,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在于对其“艺术”方面的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通常以线条、色彩等来表现,并且应该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涉案作品灵感来源于自然界中成熟的柿子,作者在保留柿子颜色、基础造型的同时,结合杯子和茶壶本身的功能性,对杯底侧叶片的选择、壶身造型、弧度处理、壶盖的表达等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审美选择判断,足以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以及就具体表达做出的独特选择、安排和设计,同时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涉案作品

案涉侵权产品




案例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承办法官:陈小鑫

地理标识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潮州市潮安区凤凰茶叶专业协会诉福建省安溪昱耀轩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静茶坊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潮州市潮安区凤凰茶叶专业协会(以下简称“凤凰茶叶协会”)系第 5365101 号“凤凰单丛”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管理机构。泉州静茶坊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茶坊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鸭屎香单枞茶鸭屎香茶凤凰单枞茶单丛茶浓香柠檬奶茶店袋装 600g”商品。该商品的单价为 68 元,月销量 21,总销量 1000+,商品详情中载明“品牌名称:青沁滋,系列:凤凰单枞,茶种类:凤凰单丛”等,宣传图片中显示商品的包装袋/罐表面标有“凤凰单丛”“凤凰单枞”字样。凤凰茶叶协会认为静茶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茶叶,且商品标题、展览的商品宣传图片及在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均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造成混淆,侵犯凤凰茶叶协会的权利。福建省安溪昱耀轩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耀轩公司”)是静茶坊公司茶叶的来源。凤凰茶叶协会遂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静茶坊公司和昱耀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德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静茶坊公司仅使用了“凤凰单丛”文字而并未使用涉案集体商标标识,并且静茶坊公司、昱耀轩公司有证据可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凰镇,是对该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判决驳回凤凰茶叶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凤凰茶叶协会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撤回一审起诉。

评析

近几年,地理标志商标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热点及难点。从“青花椒”到“潼关肉夹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地理标志商标与地名(地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正确适用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相关权利,又不会将地理标志这一公有领域资源为某一个体所独占,损害相关权利人正当使用的权利,是平衡公私利益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精髓之所在。德化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正确把握“合理使用”的裁判尺度,认定静茶坊公司、昱耀轩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确认静茶坊公司、昱耀轩公司的涉案行为系对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确定涉及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断标准有一定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