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每位居民的美好愿景。然而,随着百姓的居住空间更加楼宇化和密集化,邻里间因噪音、安全、公共空间使用等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当邻里之间出现摩擦矛盾时,该如何解决?《民法典》中又是怎么规定的?
王阿婆与吕某、潘某夫妇是左右邻居关系,两家房屋墙体均系用夯土建造。
2022年6月,吕某、潘某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造成相邻王阿婆房屋屋顶及墙体不同程度的损坏,并导致王阿婆房屋墙体裸露在外。
事发后,吕某、潘某欲对房屋进行翻建,因与王阿婆协商未果,故把倒塌房屋的墙土堆积在王阿婆房屋的外墙处。王阿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吕某、潘某仍未清理墙土。
此后,在镇政府、村委会的协调下,吕某、潘某清除部分泥土,挖掘一条宽约20公分的水沟用于排水。
后双方对吕某、潘某翻建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吕某、潘某于2022年7月30日把泥土回填,再次将泥土堆积到王阿婆房屋的外墙。
吕某、潘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其房屋的外墙因堆积泥土,若受到雨水的浸泡,房屋将会倒塌。
王阿婆
认为
故王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某、潘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阿婆房屋的墙体系夯土建造,按常理,裸露的外墙若长时间受到堆积泥土、雨水的浸泡,势必会对王阿婆家房屋墙体及地基造成严重损坏,可能引起地基倾斜及房屋倒塌,严重威胁王阿婆及家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故法院对王阿婆要求吕某、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主张予以支持。即吕某、潘某应将堆积在王阿婆房屋外墙边的泥土进行清理,吕某、潘某亦不得再次妨害王阿婆的房屋安全。
法院最终判决
吕某、潘某应将堆积在王阿婆房屋外墙的泥土清除,排除妨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本案中,吕某、潘某为了方便,把自己倒塌房屋的墙土堆积在王阿婆房屋的外墙处,妨害了王阿婆的物权,故王阿婆作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