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
泉州中院召开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
通报了泉州法院
打击毒品犯罪(涉毒)十大典型案例
德化法院两篇案例入选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谢汉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6年10月间与他人共谋生产麻黄碱牟利,商定由他人负责出资、购买生产设备、提供生产技术和组织生产,吴某负责物色场所、搭建厂房、提供掩护、后勤保障等工作。之后,吴某以修建养鸡场的名义租赁了土地,雇请人员修建铁皮房、管理房等建筑。 2017年7月间,被告人谢汉华组织他人将原材料、生产设备、机器等物品搬运到上述铁皮房后返回。同年8月初,被告人谢汉华开始组织生产麻黄碱,吴某为相关人员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提供后勤保障,被雇请人员在明知生产的物品是麻黄碱的情况下,受雇参与称重、原材料调配、搅拌、成品脱水等生产工作。2017年8月25日,上述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含有麻黄碱成份、净重547.8千克的暗红色液体9桶以及生产原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汉华伙同他人,采用化学合成等方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谢汉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汉华非法生产麻黄碱25千克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被告人谢汉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八千元。
·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毒犯罪的形势依旧严峻,非法生产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原料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案件。麻黄碱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被告人谢汉华伙同他人,明知麻黄碱属于制毒物品,仍采用化学合成等方法,为牟取暴利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数量达547.8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有长贩卖毒品案
案例十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有长获悉他人有毒品可供出售,遂联系托购者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林有长人民币3000元用于代购3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林有长从中截留1粒自行吸食后将余下的2粒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某用于吸食。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有长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结合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以被告人林有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代购者截留毒品吸食,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处刑的案例。被告人获悉他人有意购买毒品的情况,主动联系他人代为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在购买过程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供自己吸食,从中牟利,属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