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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入选!全市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9 20:15:10 打印 字号: | |


6月26日

泉州中院召开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

通报了泉州法院

打击毒品犯罪(涉毒)十大典型案例

德化法院两篇案例入选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谢汉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6年10月间与他人共谋生产麻黄碱牟利,商定由他人负责出资、购买生产设备、提供生产技术和组织生产,吴某负责物色场所、搭建厂房、提供掩护、后勤保障等工作。之后,吴某以修建养鸡场的名义租赁了土地,雇请人员修建铁皮房、管理房等建筑。           2017年7月间,被告人谢汉华组织他人将原材料、生产设备、机器等物品搬运到上述铁皮房后返回。同年8月初,被告人谢汉华开始组织生产麻黄碱,吴某为相关人员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提供后勤保障,被雇请人员在明知生产的物品是麻黄碱的情况下,受雇参与称重、原材料调配、搅拌、成品脱水等生产工作。2017年8月25日,上述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含有麻黄碱成份、净重547.8千克的暗红色液体9桶以及生产原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汉华伙同他人,采用化学合成等方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谢汉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汉华非法生产麻黄碱25千克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被告人谢汉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八千元。

·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毒犯罪的形势依旧严峻,非法生产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原料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案件。麻黄碱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被告人谢汉华伙同他人,明知麻黄碱属于制毒物品,仍采用化学合成等方法,为牟取暴利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数量达547.8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有长贩卖毒品案

案例十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有长获悉他人有毒品可供出售,遂联系托购者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林有长人民币3000元用于代购3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林有长从中截留1粒自行吸食后将余下的2粒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某用于吸食。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有长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结合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以被告人林有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代购者截留毒品吸食,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处刑的案例。被告人获悉他人有意购买毒品的情况,主动联系他人代为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在购买过程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供自己吸食,从中牟利,属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