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第五期)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予以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95-23522341。
现将第五批限制消费令名单公示如下:
案号:(2023)闽0526执201号
姓名:陈启能
身份证号:4224221948****5332
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纸厂河镇万伏村七组6号
案号:(2023)闽0526执745号
姓名:林承佶
身份证号:3505261991****6510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上涌镇后坂村后坂48号
案号:(2023)闽0526执83号
姓名:艾志平
身份证号:3624251991****1234
户籍地:江西省永丰县沿坡镇涂家村艾家自然村22
案号:(2023)闽0526执48号
姓名:陈志胜
身份证号:3505251990****4319
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介福乡龙津村642号
案号:(2023)闽0526执83号
姓名:盛裕江
身份证号:3505261987****0019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世科2号
案号:(2023)闽0526执9号
姓名:郑双全
身份证号:3505261979****2031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村下山屯33号
不肯还钱?
限制消费令了解一下?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旦“限高”,处处被防
一旦失信,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