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若夫妻一方在外举债
借款时通过配偶账户收款
那么,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情回顾
张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经营某食杂店,张某经常光顾,时间久了,二人便熟络起来。
2021年5月2日,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将款项2万元汇入陈某的银行账户,借款之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嗣后,王某多次到张某与陈某的家中催讨借款,张某均未能偿还借款。
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王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录音资料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王某可随时要求返还借款,法院对王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在张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张某指定将借款2万元转入妻子陈某银行账户,出借人王某有理由相信陈某知悉并同意其丈夫张某的借款行为。
其次,陈某作为该银行卡的持卡人,银行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申领、设立、保管和使用,其知晓案涉借款到账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且陈某允许其配偶使用该卡收款和取款、刷卡消费,亦可视为其对丈夫张某基于使用该卡而产生的借款行为的认可。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张某与陈某的共同债务,陈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认定为需要“共债共签”,包括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没有“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也应该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对于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款项时,应同时要求“共债共签”,或留存夫妻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的证据,明确是个人债务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非举债一方而言:在婚姻期间,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重要信息,对于配偶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