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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万元!德化法院开出首份逾期举证罚单
  发布时间:2023-08-02 20:07: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多次无正当理由迟延提交证据材料,严重影响正常审理进程,妨碍正常诉讼活动,首次发出罚款50000元的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2019年,德化法院受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指定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原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举证期限通知书,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追加当事人)。在举证期间,该公司均未提交证据,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分别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9年7月10日才申请司法鉴定,2020年1月8日提交大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存在的证据材料,严重拖延了审判时限。

2022年,德化法院依法重审该案,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再次指定了举证期限。该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举证期限通知书后,申请重新司法鉴定,但对部分争议事实未予以举证。且对鉴定机构三次征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初稿)的意见时仅提出异议,未提交补充证据。待鉴定报告确定后,2023年2月21日开庭审理时,该公司才补充提交部分票据证据,并对鉴定报告中金额部分提出异议,法院不得不再花数日确定鉴定报告。因该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最后一次举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再次影响了本案的司法诉讼效率。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该公司多次迟延提交证据材料,不能说明具体理由,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法院多次组织质证、鉴定,妨碍了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应给予罚款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0元。

收到罚款决定后,该案当事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泉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举证既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但也是当事人配合法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义务,有些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重视不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逾期举证,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其他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这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举证不可“任性”,一定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完整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