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第六期)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予以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95-23522341。
现将第六批限制消费令名单公示如下:
案号:(2023)闽0526执1230号
姓名:陈敏捷
身份证号:3505261974****4019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国宝乡祥云村上云23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56号
姓名:刘伟雄
身份证号:4305251989****575X
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镇刘庄村函龙口组3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152号
姓名:肖玉安
身份证号:3505261968****6518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292号
案号:(2023)闽0526执394号
姓名:肖芳端
身份证号:3505261980****8012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桂阳乡陈溪村陈溪41号
案号:(2023)闽0526执394号
姓名:肖芳烁
身份证号:3505261981****8036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桂阳乡陈溪村陈溪25号
案号:(2023)闽0526执394号
姓名:肖清塔
身份证号:3505261976****8013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桂阳乡陈溪村陈溪3号
不肯还钱?
限制消费令了解一下?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旦“限高”,处处被防
一旦失信,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