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季
漂流成了消暑游玩的首选
然而
漂流活动不同于其他的户外运动
它具有一些不可预知的危险性
如果身患疾病仍去漂流
受伤致残应由谁担责?
德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2020年夏天,该公司与拓展公司签订团队拓展活动协议,将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交与拓展公司负责拓展训练。拓展公司将训练内容中的漂流交由某景区负责。
在漂流时,因皮划艇在下漂时与下游水面产生触碰,虽未翻艇或与其他物体碰撞,但本身就存在先天性颈椎畸形的李某当场感觉身体不适,发现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将李某送往卫生院进行紧急救治,后辗转多处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本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畸形症状,加上在漂流到水坝口皮划艇下落时,因水位上下落差,造成艇与水面碰撞产生瞬间的反冲力,双重因素混合造成李某颈部脊髓损伤发生。
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且应当预见在本人患病情况下,是不能参加各种剧烈或较为危险的活动的,故李某对事故发生或扩大负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绝大部分责任。
旅游景区虽提供了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应急救措施,但是仍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模拟示范不全面、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因此,景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拓展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将漂流的工作直接交给旅游公司负责,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衡量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最终,法院酌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景区、拓展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特殊群体,如老年人、身患疾病的人员,在日常从事体育运动、旅游出行以及娱乐活动时,应当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项目,不宜选择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避免意外损害发生。
此外,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具备较高的责任意识,对不适宜参加相关旅行项目的群体予以特别提示、劝阻。旅游景区可通过门票、告示牌等方式,告知游客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情形。同时可以配备专业人员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告知、培训,出现事故时应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