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化法院案例调研再创佳绩,2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1篇论文获评第二届全国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主题研讨征文二等奖。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写的系列案例丛书,从中国法院2012-2022年度案例中精选优质案例,以新法新规为依据,汇集十年精华,展现裁判思维,促进适法统一,是一本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司法实务参考用书。
一起看看其中两位作者风采吧~
徐晓璐
现任德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雷峰法庭庭长、二级法官。撰写的10篇调研报告在《法律适用》、《中国审判》等核心期刊、CN、ISS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1次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先后获评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案例2篇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7篇在《中国司法案例网》《福建审判》等刊物上发表,2022年8月在第十二届海峡两岸生物多样性与森林保护文化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
李平
泉州市审判业务专家,现任德化县人民法院上涌法庭庭长、一级法官,撰写的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被最高院案例研究院公众号刊载,多篇文章多次被《福建审判》《刺桐法槌》等省市级刊物采用。
具体内容详见如下~
案例
张某诉水电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作者:林金盛、徐晓璐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张某向水电公司缴纳20万元,水电公司向张某出具名为《股权证书》的书面凭证一份,并获取水电公司发放的2015年度、2016年度分红款。张某由此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为水电公司的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是取得股东权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投资权益并不同于股东权益,虽然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获取过公司部分年度的分红款,但其从未参加公司的股东会,也未参与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高管的人事安排等事宜,即张某从未享有过与股东有关的权利或履行过股东义务。因此,张某仅凭《股权证书》并收取部分年度公司分红款的行为,要求认定其已实际取得水电公司的股东资格无法成立,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能否以实际出资作为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能的标准是司法实务中的困点和难点。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本案明确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的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即使因投资行为享有一定的投资收益权,也不应确认为公司股东。本案对司法实务中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民政局申请撤销甲监护人资格案
作者:李平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德化县民政局提起诉讼,申请撤销甲为乙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德化县民政局为乙的监护人,甲同意德化县民政局的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由民政局抚养乙,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侵害行为的,再让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本案中,德化县民政局作为履行保障责任的国家机构,具备监护职责条件,有监护乙的意愿,县民政局主动担责,德化法院依法判决,最大限度保障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调研
论陶瓷版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裁判规则建构
——以AHP层次分析法的权重因子量化模型为中心视角
作者:徐晓璐、康丁岚
内容摘要
本文以德化县十年陶瓷版权保护司法实践及339件陶瓷版权纠纷为考察样本,透过审判实务的现实困境,对我国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顺序、适用主体、适用原则、计算方法等深入反思,最后回归实务,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尝试结合德化县法院的审判实践并以陶瓷版权侵权为研究模板,运用AHP层次分析法构建法定赔偿权重因子量化模型;通过精细化、科学化确定法定赔偿的考量因子及权重系数,探究、摸索法定赔偿计算方式的科学性量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