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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法院发布第十期限制消费令
  发布时间:2023-11-04 20:19:16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第十期)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予以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95-23522341。

现将第十批限制消费令名单公示如下:

案号:(2023)闽0526执1605号

姓名:庄连金

身份证号:3505261975****1513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三班镇锦山村格仔389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595号

姓名:郭鹏

身份证号:3505261970****6511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上涌镇下涌村侯伯坑37号


案号:(2023)闽0526执642号

姓名:李明月

身份证号:3505261981****0545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小溪口15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284号

姓名:梁荣光

身份证号:3505261974****6017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春美乡上春村割竹尾46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604号

姓名:曾台鑫

身份证号:3505261986****651X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上涌镇下涌村曾厝2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642号

姓名:郭美兰

身份证号:3505261977****3029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南埕镇南埕村均田洋6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640号

姓名:张明亮

身份证号:3505261965****0013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凤塔53号




案号:(2023)闽0526执1661号

姓名:徐登峰

身份证号:3505261992****2014

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门滩镇霞碧村霞碧157号







不肯还钱?

限制消费令了解一下?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旦“限高”,处处被防

一旦失信,寸步难行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