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德化法院在开展涉终本案件“回头看”专项行动中,针对前期已查控的26个终本案件进行重点突击,共拘传拘留23人,和解7件,执行到位金额146.78万元。
其中,在一起债权纠纷中,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院助力企业发展的司法智慧。
01
基本案情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包装公司债权纠纷系列案中,某包装公司于2014年以其名下的某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借款38406676.86元。由于某包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过程
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包装公司主动提出要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和解,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结案。
2023年10月,德化法院开展终本案件“回头看”行动时,了解到某包装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义务。遂对该案恢复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5幢厂房等不动产合计建筑面积29622.71㎡、土地使用权面积20099.7㎡。
图 | 查封厂房
而后,德化法院依法成功拍卖上述厂房,并向某包装公司发出腾房公告,限其在公告期内自行腾空涉案房屋,但因本案涉案部分房屋已出租,且租户的情绪非常激动,无法如期腾空交付给买受人。
考虑到涉案房屋租户、厂里设备物资较多,且厂房占地2万多平方米,如果强制腾房容易引发对抗及突发事件。执行人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向被执行人及租户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
图 | 了解案件情况
因本案被执行的部分厂房已于2015年开始陆续出租,而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包装公司债权纠纷的抵押权设立于2014年,不属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即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成立登记的抵押权,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及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不予支持。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被执行人和各租户,充分听取对方的诉求及目前存在的困难,向其释法规、明法理,疏导各方情绪,明确权利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和各租户均承诺主动搬离房屋。
图 | 到各租户家中走访
当晚,承办法官带领执行团队来到房屋所在地,现场监督被执行人等完成腾退工作,并顺利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树立法院权威的关键,德化法院在重拳出击打击被执行人的同时,兼顾情、理、法相结合,用“看得见”的司法温度感化涉案各方“主动腾房”。
下一步,德化法院将聚焦群众需求,完善终本闭环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终本案件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拓展财产查控的深度和广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是执行过程中,在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以穷尽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
2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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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有什么样的区别?
终结本次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如果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及已经成功追加其他人为被执行人等情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则是执行程序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