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申请人
申请人不来领取
……
在每个法院
都有一些“沉睡”的执行款无法发放
如何解决
这部分特殊执行款“处理难”的问题?
德化法院率先在全市进行了探索
为有效化解执行案款滞留难题,切实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率先在全市推行执行案款公证提存。
日前,县法院加强与县公证处、中国建设银行德化支行联动配合,建立执行款公证提存新模式,与县公证处共同签署《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提存的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执行款管理工作。
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无法发放的执行款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受领人的举措。
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保管情形:
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3、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5、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当天协议签订后,县法院已将第一批符合提存条件的执行款692.73万元转入县公证处提存保管专用账户。执行款公证提存机制的推行,解决了部分特殊执行款“处理难”的问题,对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款管理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