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
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A女士与B先生系夫妻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先生与女子C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A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B先生向C某转账,赠与其100000元。
A女士知情后,遂起诉请求确认B先生向C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某返还钱款。
法院审理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本案中,B先生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遂判决确认B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C某返还1000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的依法审理,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