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再创作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及比对规则
——陈鸿龙与一品窑陶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7日,福建省版权局核发了一份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8-F-00070482”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山水罐”、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陈某等内容。2022年11月7日,陈某就上述“山水罐”作品的实物向福建省版权局再次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取得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品名称为“山海茶叶罐1”。2023年1月,陈某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某陶瓷公司,主张其在天猫平台“一品仟堂旗舰店”销售的茶叶罐侵犯了“山海茶叶罐1”作品著作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德化法院一审、泉州中院二审均认为,案涉作品中“海浪”与“山”的结合共同构成了“山水罐”作品,使作品在整体上与公有领域单独的“海浪”或单独的“山”元素呈现出较大差异,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就具体表达作出的独特取舍、安排和设计,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应具有的独创性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比该作品与被诉侵权产品,除存在山形细微的差别及海浪上方多了几个水滴点缀外,二者在造型设计、山水比例、形态等均存在诸多相同之处,构成侵权。故判决一品窑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在对我国传统文化艺术进行再创新过程中,往往存在涉及公有领域表达元素、已有作品独创性表达以及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等而产生的多个著作权权利主体和客体,妥善处理好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强化利益平衡观念至关重要。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作品的独创性与独创高度的关系,要根据不同作品类型的特点和相关保护领域的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独创性尺度,综合考虑作品属性、所属领域的作品现状、创作空间、公众需求等因素,依法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相关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另外,对优秀传统文化再创作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应遵循从外在形式到内在内容的逻辑判断思路,以作品整体画面为标准。结合本案案情,鉴于权利人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作品在上述造型设计上具有高度相似性,而非与公有领域作品或他人作品更相似,被诉侵权人亦没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释,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