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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红”照片引流,小心侵权!
  发布时间:2024-12-10 20:30:54 打印 字号: | |


网络流量时代,“网红推荐”“达人同款”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不少商家为提高店铺热度,增加商品吸引力,未经他人同意,通过互联网下载他人照片进行“引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系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含商业推广),其穿搭图片和视频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其账号粉丝数量达6万,累计获赞与收藏数达21.3万。原告在该社交分享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原告小王发现被告小郑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图片用于小郑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

原告小王认为,被告小郑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使用小王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非法获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小王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郑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王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小王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并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小王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法院审理

小王系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含商业推广)。小郑在某网购平台注册经营的百货零售超市未经小王允许在其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小王肖像的图片5张用于其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另查明,庭审前,小郑经营的百货零售超市已删除上述商品链接。本案中,小郑未经小王同意,出于营利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的商品页面使用小王的肖像照片5张,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小郑向小王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或许能在短期内达到“引流”“种草”“带货”之目的,但却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法律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照片需谨慎,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